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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解决再就业的重要途径
  • 作者:未知
  • 发表时间:2020-01-03 10:47:26

发展灵活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灵活就业涵盖的领域十分广泛,大致可分为三大类型:第一类是在劳动标准方面(包括劳动条件、工时、工资、保险以及福利待遇等)、生产的组织和管理方面以及劳动关系协调运作方面达不到具有现代化大生产特征的企业标准的用工和就业形式,主要是指在除小型高科技企业外的小型企业、家庭作坊的就业,即非正规部门的就业者,以及大中型企业雇用的、在劳动标准以及就业稳定性方面有别于正式职工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劳务工、小时工、派遣工等。第二类是由于科技和新兴产业的发展、现代企业组织管理和经营方式的变革引起就业方式的变革而产生的灵活就业方式,如目前发达国家广泛流行的非全日制就业、阶段性就业、远程就业、兼职就业,产品直销员、保险推销员等就属于这种情况。第三类是独立于单位就业之外的就业形式,包括:自雇型就业,主要是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者;自主就业,即自由职业者,如律师、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等;独立服务型就业,如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待命就业人员和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按照目前世界上通用的概念,第三大类中的后两类也可以划入非正规部门就业。

  发展灵活就业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劳动力总供给大大超过总需求、总量矛盾十分突出的同时,还面临严重的结构性矛盾。也就是说,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一些低技能、低劳动生产率、低收入行业的劳动力需求大幅度下降,而高技能、高劳动生产率、知识密集和高收入行业的劳动力需求大幅度增长。而从传统行业和国有、集体部门排放出来的劳动力,绝大多数由于技能低、年龄大等原因,难以进入新兴部门就业。在此情况下,解决数以千万计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顺利实现劳动力的平稳转移,就成为我国结构调整、经济体制转轨和经济发展面临的最大挑战。

  事实表明,灵活就业是我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渠道,估计我国目前已有70%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进入灵活就业领域。灵活就业之所以有如此巨大的就业吸纳能力,主要原因在于:就业门槛低,对技术、技能和资金的要求一般不高;行业和门类庞杂,包容性大,对不具备就业竞争优势的下岗失业人员来说,选择的余地和空间较大;机制灵活,进退方便,有利于吸引各种择业取向的人们加入。灵活就业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能够在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劳动力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可以断言,如果没有各种形式的灵活就业,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解决以及经济改革、结构调整、社会稳定等,都不可能会有今天这样好的局面。此外,灵活就业在促进市场就业机制的形成、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城镇化进程、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也都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灵活就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当前,我国的灵活就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开办小型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面临着不利的政策环境。首先,缺乏针对小型企业与个人的信贷和担保制度,小型企业很难得到贷款。这使得小型企业开办难,也难以抓住市场机会发展壮大。其次,小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难以得到税收政策方面的照顾和优惠。各地虽然制定了针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但贯彻落实情况普遍不好,而且开办小型企业、从事小规模经营手续繁杂,收费多且高,开办和经营的成本过大。第三,缺乏经营场所。大中城市正规的经营场地租金太高,小型企业和小规模经营者难以承受;而简易经营场所往往又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容易招致城市管理部门的取缔和禁止。第四,缺乏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咨询服务体系和创业培训体系等,小型企业和小规模经营者难以得到公共培训服务。

  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与促进灵活就业发展的要求严重不相适应。目前我国的各项社会保险在计费年限、缴费办法和待遇享受等方面,都是依据正规就业的情况设计的,不适应于灵活就业的情况和特点,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普遍没有社会保险。这种情况不仅使下岗职工难以同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放心大胆地进入非正规部门就业,而且留下了严重的社会隐患。

  灵活就业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由于灵活就业者的社会地位较低,缺乏能够维护其利益的组织,加之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等原因,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是一个普遍而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工资报酬达不到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拖欠、克扣工资情况严重;工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而且领不到加班费;享受不到社会保险;劳动和安全卫生条件恶劣;随意被雇主解雇;一些就业者的人格尊严得不到维护。

  缺乏针对和适应灵活就业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明显不适应灵活就业情况的主要有:按月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适应灵活就业的特点;关于工时的规定对灵活就业来说一是太死,二是标准太高,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和连续两个休息日的规定在小型企业里往往难以执行;用人单位雇用人员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不适应用人高度灵活的小型企业的实际情况。

  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和多元化问题。灵活就业的发展导致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和多元化,从而提出了许多需要研究的新问题。如从事家庭服务的保姆、小时工与雇用者的关系算不算劳动关系?家庭作坊的雇工能否纳入劳动关系的调节范围?多重劳动关系以及由此引起的一系列相关问题特别是社会保险问题如何处理?如何看待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相互重叠的就业形式,如产品直销员等能否被纳入劳动关系调整的范围?等等。

  城镇社区建设滞后。主要表现在:一是社区组织建设滞后。多数街道和社区的劳动就业管理工作面临无编制、无人员、无经费的“三无”局面。二是基础设施建设差。社区托老院、幼儿园以及医疗保健设施的建设既缺乏规划,又无资金投入。社区内的市场和商业网点建设也存在类似情况。

  促进灵活就业发展的对策和思路

  促进灵活就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是:端正认识,促进发展;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完善法律,维护权益;开辟领域,加强服务。

  端正对灵活就业的认识。灵活就业领域确实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和缺陷,如生产规模小,生产效率低,收入低,遵纪守法情况差,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差等。但我们不能因为存在这些问题和缺陷而轻视灵活就业的作用,更不应以此为由限制其发展。必须认识到,在我国就业压力大、结构性矛盾尖锐、正规部门提供的就业岗位不足的情况下,促进灵活就业的发展是解决数千万人的饭碗即生存和发展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保持社会稳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发达国家,都对灵活就业给予了高度重视。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完善法律,保障权益。分类指导,就是针对灵活就业领域广泛、种类庞杂的情况,根据不同灵活就业形式的特点,确定不同的政策指导重点。对自雇型灵活就业人员,重点是制定实施支持小型企业创办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受雇于大中型企业的临时工、小时工、劳务工和季节工,重点应放在规范这些企业的用工行为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对非正规部门即小型企业的工资劳动者,重点是通过调整和完善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做到既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又切实维护受雇于这类企业的劳动者的权益。对那些从事独立服务的灵活就业人员,如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打零工者以及其他一些难以确定其劳动性质的如家庭作坊的雇工、推销人员等,重点是加强对他们的就业服务,同时抓紧研究这一就业领域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在制定和实施上述有利于灵活就业发展的宏观政策或一般性政策的同时,还应制定和实施专门针对城镇下岗职工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的特殊政策,以帮助和扶持他们实现灵活就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解决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接续问题,是推动和促进他们灵活就业的关键。

  开辟灵活就业新领域,加强对灵活就业的服务。在我国,灵活就业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其中以下几个领域特别值得关注。第一,城镇社区服务业。目前发达国家的社区就业份额为20%-30%,而我国只有3.9%。要使社区服务的就业潜力转化为现实,关键是建立一套有效的社区就业服务体系。重点是建立有效的就业管理和组织体系,建立以社区为依托的促进灵活就业的新机制,建立包括街道和居委会在内的基层就业服务网络等。第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将逐步剥离出来,这是一个很大的就业市场,也是一个新的就业增长点。应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组织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承接这些后勤服务项目。第三,大中型企业的灵活就业。随着更多地采用适应市场变化和自身特点的灵活用工形式正成为大中型企业的一个趋势,应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组织”,积极组织就业困难群体到大中型企业灵活就业。第四,小型加工服务领域的灵活就业。企业在打破“大而全”和“小而全”、深化社会化分工过程中分离出来的生产和加工项目,有相当一部分非常适合小型企业、家庭企业、劳动组织乃至个人承包生产。应建立有效的信息服务、咨询服务、投融资服务体系,沟通灵活就业与正规部门的联系,推动下岗职工以各种形式从事大中型企业的零部件加工、包装等生产和服务项目。第五,高科技行业和服务行业的灵活就业。现代科技的发展,创造了许多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如网络销售产生了大量的物流配送岗位;同时,对就业方式也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出现了就业分散化、办公家庭化,使以劳动关系松散化为特征的劳务型就业和承包就业成为一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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