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记者从海口市商务局获悉,海口市商务局日前印发《关于兑现海南省总部企业及“一企一策”签约企业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申报单位须在2020年6月30日前递交申请材料。
根据《通知》,申报内容为2018年4月13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完成认定的海南省总部企业及已签约“一企一策”企业项目,申报单位须在2020年6月30日前,海南省总部企业向海口市商务局递交申请材料,签约“一企一策”企业向负责签约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初审后转市商务局(例如,签约单位为海口综合保税区的向海口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递交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申报材料按照《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简称《若干政策》)准备,申报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办法》《若干政策》在市商务局官网查询。据了解,《若干政策》规定的奖励补贴,主要包括落户奖励、办公用房补贴、经营贡献奖励、人才激励、集聚区奖励、培育奖励等方面。(一)对新落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二)对新落户的从事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综合型(区域型)总部,承诺自注册成立之日起1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三)对新落户的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等第二产业的综合型(区域型)总部,承诺自注册成立之日起1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四)对新落户的从事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第一产业的综合型(区域型)总部,承诺自注册成立之日起1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五)对新落户的高成长型总部,承诺自注册成立之日起1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800万元,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六)对新落户的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在本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根据《若干政策》,总部包括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新落户总部是指2018年1月1日(含)以后在海口市设立或迁入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现有总部是指2018年1月1日以前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且存续至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