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LATEED CONSULTING
相关咨询
选择类型马上在线沟通
服务时间:9:30-18:00
你可能遇到了下面的问题
关闭右侧工具栏
【答疑】有真实交易、通过认证的发票是不是一定没有问题?
  • 作者:小云
  • 发表时间:2022-08-03 13:23:03

近期,常有纳税人咨询小编:“有真实交易取得的、通过认证的发票是不是一定没有问题?”


答案是:不!不!不!


快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以下案例!




【案例】

厦门某服饰有限公司到石狮布料市场采购布料,跟某店铺确认样板并签订合同,货物由销售方配送至该公司的生产地址。


该公司按照对方提供的对公账户付款,并取得对方邮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方为河南省禹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商品名称、数量及金额无误。


该公司发现为异地开票后立即提出疑问,对方答复称都是这样开票的,没问题!该公司遂将该发票提供给财务做账,进行认证抵扣,而该批材料经过领用生产后形成的产品也于当年度完成销售,相应的成本已结转。

图片
提问

1.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有问题吗?

2. 可能会给该公司带来什么损失?




答1

案例中,该公司从福建省石狮市购货取得了河南省禹州市开具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规定:


“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偷税。



答2

可能带来的损失:


(1)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可能涉及到的税种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及相应滞纳金。


(2)面临行政处罚。被认定为偷税,将面临处所偷税款0.5-5倍的罚款,若该公司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将从轻或减轻处罚。


(3)移送公安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7条规定,若企业一个年度内偷税金额5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后,不补缴相应的税款、滞纳金或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将会面临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4)影响纳税信用评级。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偷税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则会直接判为D级。


(5)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名单,开展联合惩戒。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一项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将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名单,向社会公布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取得虚开无小事

小心谨慎为上策

正确认识是前提

无意取得莫慌张

谨记以下小贴士

交易前

“知己知彼”:了解交易对方的经营范围、生产能力、企业规模、企业资质、纳税信用等级等相关信息,并进行核实,尽量选择经营规范,具备一定规模、资质的企业进行合作。


 “先礼后兵”:交易前签订正式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尽量约定明确,重视对交货方式、付款方式、发票凭证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交易中

“眼见为实”:货物验收环节尽量考虑选择在销货方处进行,不仅可避免货物运到后验收发现质量瑕疵再退货造成运费损失,又可同时核实货物生产并发出的真实地址,避免出现所购买货物并非为销售方所有的情形。


“细心比对”:在转账付款前,再次核实对方出库单上企业名称及提供的银行账户是否与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方及开户银行信息相符;若出现不符,应引起警惕,进一步核实。


“有迹可循”:在对方要求现金付款时,谨慎答应,尽量选择对公账户付款,留下付款痕迹,此外,对交易过程中的各类交易原始凭证,应做到妥善保存,从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交易后

“心中有数”:对自己的供应商近况做到心中有数,这要求保持对供货商信息更新维护,关注对方生产经营情况及纳税信用等级的变化。


“积极应对”:重视对交易过程中有关凭证证据的收集保管,一旦发现对方存在故意隐瞒有关销售和开票的真实情况,恶意提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由于提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同时对取得虚开发票事宜积极应对。

发现取得虚开发票

“自行调整”:自查发现问题后,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处理,并对涉及少缴税款进行主动补缴,要注意税款所属期应选择正确。


“积极配合”:经税务机关通知得知取得虚开发票后,积极配合检查,准确、及时提供相应材料,可缩短检查期限,减少滞纳金,同时争取从轻处罚。

何为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日常经营中的虚开发票行为

1


    甲公司向乙采购商品,乙无法提供发票,就让甲转账给丙公司,由丙公司开具发票。甲收到发票后在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到发票为真便拿来抵扣入账。丙行为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


    甲公司老板把自己私人或亲朋好友购买的一些日用电器,要求商家开成自己公司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成自己公司购买的产品,从而抵扣进项税。甲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03


    甲公司为逃避税款缴纳,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让其好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乙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甲公司开具发票。甲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


    甲知道有多余发票的乙公司和缺少发票的丙公司,以帮朋友忙的想法变成了介绍人,并没有收取介绍费,让乙开发票给丙。甲行为属于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5


    甲是一家五金建材店,进货时收到的都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销售时因为大多数客户为个人不需要发票就没开发票,甲就收一点手续费然后给需要发票的单位开发票。甲行为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虚开发票后果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普通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何防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纳税人取得虚开发票不具有真实性,也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为财务凭证报销,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纳税人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有权拒收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字内容及图片来源网络,无法逐一判别版权问题,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会第一时间进行删除。